独立董事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鉴证报告,相关决策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实
施、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风险可控,有利于提高公司
的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定。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刘小红 曹丽梅 李 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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